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和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行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遵守协会章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 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由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 有违反本制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予以惩戒。由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予以或从轻或免除或不予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调、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投诉、举报人员,并制作接待纪录,记录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建议。申诉符合条件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并通知申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一)有明确的申诉人; (二)有明确的违约单位; (三)申诉人对申诉事项有相关的理由进行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八条 对违反制度的、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内部告诫;(二)通报批评,通过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四)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一)在调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出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8年9月19日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